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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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592號債權人 李嬋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慶報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㈡利息起算日。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聲請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0年8月3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0年9月10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坤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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