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8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施世孝景亮 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彰小字第85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98年9月8日 彰院賢 98年度 司執庚
字第27076號執行命令,在新台幣64,209元及其中新台幣60,075
元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以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台幣500元及執行費用新台幣518元之範圍內,於訴外人 蔡文瑞
任職被告期間自民國98年9月11日起按月將訴外人蔡文瑞對被告
每月應領薪資其中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以鈞院民國(下同)98年度司促字第7459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
請對訴外人蔡文瑞強制執行扣新,並經鈞院於98年9月8日核
發扣押暨移轉命令(98年度司執庚字第27076號),命被告
於訴外人蔡文瑞對被告之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
扣押,並按98年9月8日核發之移轉命令,依該命令將債權移
轉於原告,嗣經原告多次向被告聯繫,洽商收取扣薪款事宜
,被告並未依該執行命令將訴外人蔡文瑞每月受領之薪資三
分之一部分扣押並移轉予原告,致原告未能依法收取訴外人
蔡文瑞每月受領之薪資,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扣押款。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7459號支
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8年9月8日彰院賢98年度司執庚
字第27076號執行命令、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催告函、
板橋文化路第006100號郵局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執字
第2707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及訴外人蔡文瑞之勞
工保險投保資料查核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
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
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
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民事訴訟法第115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訴外人蔡文瑞
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移轉命
令,已如前述,扣押命令係執行法院先以命令禁止債務人收
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移轉命令係
將被扣押之債權移轉於執行債權人以清償執行債權,債務人
因此喪失該債權,而由執行債權人成為該債權之主體,是被
告於收受本院之扣押命令時起,即不得對訴外人即執行債務
人蔡文瑞為清償。從而,原告依據訴外人蔡文瑞對於被告之
薪資債權及本院上開執行命令內容,請求被告自本院98年9
月8日彰院賢98年度司執庚字第27076號執行命令於98年9月1
1日合法送達被告之日起,於訴外人蔡文瑞任職被告期間,
在64,209元及其中60,075元自9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及執行費用518元之範圍內,按月
將訴外人蔡文瑞每月應領薪資其中三分之一給付原告,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魏嘉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