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0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壹萬
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本件原告係於九十二年八月廿九日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當時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計收裁判費)。
提出準備書狀四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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