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丙○○
甲○○○○○○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七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黃雅君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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