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六二號
原告 朱興茹夢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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