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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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714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54號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