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0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陳振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珮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李珮玲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暨其上178建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李珮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