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304號抗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鄭智宏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鄭智宏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相對人鄭智宏、 廖欽岳 不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因抗告人自始即以其總經理楊豊彥為其法定代理人進行本件訴訟,本院以抗告人之董事長迭有更異,於民國104年9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現任董事長 劉燈城 承受訴訟,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求為將該裁定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宗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