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林志良 相對人 陳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柏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2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柏宏於103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23年2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4年3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588,03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牌告利率異動查詢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3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239│建│4310.93│100000分之367│└──┴───┴────┴────┴──┴─┴────┴───────┘┌────────────────────────────────────────┐│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3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三│四│││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5│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7層樓房│55│44│99│平│鋼筋│13│平│全部│││96│安中路一段81│南區怡中│鋼筋混凝│.6│.0│.6│方│混凝│.2│方│││││6號十三樓│段1239地│土造│5│2│7│公│土造│6│公││││││號│││││尺│││尺││├──┴─┴──────┴────┴────┴─┴─┴─┴─┴──┴─┴─┴───┤│共有部分:怡中段16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共有部分:怡中段1668建號,權利範圍:0││共有部分:怡中段1669建號,權利範圍:0││共有部分:怡中段16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8││共有部分:怡中段1671建號,權利範圍:0││共有部分:怡中段1672建號,權利範圍:0││共有部分:怡中段1673建號,權利範圍:0││共有部分:怡中段1674建號,權利範圍:0││共有部分:怡中段1675建號,權利範圍:0│└────────────────────────────────────────┘┌───────────────────────────────┐│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3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13│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7層樓房│11│11│平│10000│││93│安中路一段84│南區怡中│鋼筋混凝│.5│.5│方│分之51││││0號│段1239地│土造│4│4│公││││││號││││尺││├──┴─┴──────┴────┴────┴─┴─┴─┴───┤│共有部分:怡中段16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17││共有部分:怡中段1668建號,權利範圍:0││共有部分:怡中段1669建號,權利範圍:0││共有部分:怡中段1670建號,權利範圍:0││共有部分:怡中段1671建號,權利範圍:0││共有部分:怡中段1672建號,權利範圍:0││共有部分:怡中段1673建號,權利範圍:0││共有部分:怡中段1674建號,權利範圍:0││共有部分:怡中段167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8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