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210號異議人 魏高明 上列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7號裁定提起抗告,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104年7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逾期未補繳,其抗告自不合法。本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核無違誤。異議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顯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鄭佾瑩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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