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57號原告 趙威雄 被告 廖昌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4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張美眉法官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