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78號附民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法定代理人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林義久 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