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九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六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洪榮家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