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六四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興發工業社
設台中市○區○代表人 蔡發明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年三月七日所為之處分(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中監違字第裁六○-G00000000號、六○-G00000000號、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興發工業社不罰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意旨略以:興發工業社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三時五十一時許、同年月二十五日十三時五十一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途經台中市太原五號橋時,因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及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而為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一分隊警員查獲,逕行舉發;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六時四十五分許,由 鄭順昌 駕駛興發工業社所有之前開汽車途經高速公路南向二○七公里處,因未帶行照及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而為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警員查獲,製單舉發,而移送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同條第二項規定,處前開汽車所有人興發工業社新台幣四千五百元、四千五百元、三千六百元之罰鍰云云。
二、受處分人興發工業社之異議意旨略以:前開汽車NH-八一○二號之車牌,係伊於八十四年四月七日失竊,曾在台中區監理所辦理失竊註銷,後來失竊之汽車雖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尋獲,但只有車體回來,車牌並未尋獲,因該車欠缺車牌且已老舊沒用遂將之放在路旁,久而久之該車亦不見了,上開違規之車輛並非伊所有,且駕駛人 鄭順昌伊 並不認識,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予裁罰,自有違誤,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稱其所有之上開汽車,業已於八十四年四月七日失竊,並曾辦理失竊註銷,業經本院函請台中區監理所調查屬實,有該所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附卷可參,堪信為實在。次查,曾駕駛過該車之證人即異議人興發工業社之員工 李明章 ,其曾駕駛過該車一段時間於本院審理中提示扣案違規車輛照片讓其辨識,亦證稱「車子形狀是一樣,但車殼不一樣,車輛尋獲時已經不堪使用,相片上的車比較新。」,而異議人與前揭證人李明章亦均陳稱:上開違規車輛,伊等係用於載運鋼鐵之用,且車體上噴有鐵工廠名稱之字樣等語。查上開舉發照片上之違規車輛,係供載運疏菜沿街叫賣之用,此有舉發照片在卷可參,且當初於高速公路上查獲違規之員警 李俊岩 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是的,就是照片上的車輛,我查獲之車子上有載菜」等語,是該違規車輛上並無證人所說之噴漆字樣,且與異議人所從事之用途不符,況且異議人亦稱不認識違規駕駛人鄭順昌,是該車是否即為異議人所有之車輛即有疑問?再者,經本院核對異議人所有之NH-八一○二號汽車,其出廠之年份為西元一九七九年,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附卷可稽,其距本件違規時點已有二十年以上,且其既長期用於載運鋼鐵之用,損耗必定相當嚴重,如何能再於高速公路上奔馳,而於高速公路上被查獲,衡諸常理,實大有疑問?雖異議人失竊之汽車,業已於八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尋獲,並且尋獲部分依卷附車籍資料固載為「全部」(即含車體及車牌),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附卷可稽,然其是否行政登錄有誤,不無疑問?本件之違規車牌,經本院送請鑑定結果,車牌並非偽造,有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九○)中監一字第九○五七六八○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稽,從而,本件雖可排除該車牌係屬偽造而懸掛於違規車輛,然綜合上述之各項疑點,本件究係他人故意懸掛異議人於八十四年即告失竊之車牌,以免除行政裁罰所致,即應再予詳查,其逕行舉發上開違規事實,證據即屬不足,則異議人前開所辯,尚堪採信;原處分機關依首揭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同條第二項規定遽以裁罰,即有未洽,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