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陳玫伶
李翹多 倪湘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敏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