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9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玉山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壹本、六合彩遊戲規
則壹張、六合彩開獎日期表壹張、速見表壹本及六合彩對帳單貳
拾玖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沙簡字第666號刑事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100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
之帳冊一本、六合彩遊戲規則一張、六合彩開獎日期表一張
、速見表一本及六合彩對帳單二十九張係被告所有供經營六
合彩賭博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
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