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27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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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2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石育台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27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下午02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玖萬陸仟 陸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