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91號
債權人 林俊宏
債務人王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錡
債務人黃永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91號
債權人 林俊宏
債務人王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錡
債務人黃永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