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95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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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陳正志
被 告 陳妍廷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95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12月15日下午2時2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0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志崴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彭志崴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威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