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原雄小字第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原雄小字第1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下午2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12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參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麗靜
法官宋恩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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