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3號上訴人即被告宜蘭之聲中山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333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8,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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