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程序,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資產價值及債務總額各為多少,請詳列說明。
二、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其每月平均營業額為多少。
三、 鍾開煥范和妹 是否為無資力之人,即符合民法第1117條之事由?
四、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五、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 江惠貞 二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是否另有其他財產如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六、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5,000元、交通2,000元、醫療稅賦1,000元等項目請提出證明資料。又房貸支出之必要性請再詳細說明。
七、子女支出費用每月每人5,000元之證明資料。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尤旗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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