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2號原告美商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SYSCANInc.)
Sa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林怡芳 律師 賴中強 律師複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被告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ortablePeripheralCo.
,Ltd.)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 律師
陳寧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起排除侵害訴訟,因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被告聲請本院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962,736元,該裁定於97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卷可按,原告逾期未供擔保,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依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彭淑苑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