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9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8,390元【依起訴時上訴人所占有使用系爭新竹縣○○鄉○○段○○○○○號土地面積為5428.88平方公尺及同段1251地號土地面積1639.51平方公尺(共計7068.39平方公尺)乘以該2地號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為7,068,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彭淑苑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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