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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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1號聲請人宜蘭縣羅東鎮農會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樓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戊○○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認可協商事件,聲請人即最大債權人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一、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
二、補正聲請狀上參與前置協商之各銀行印章(原聲請狀上之印文係電腦影印,不符法定格式)。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