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林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9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9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葉碧鑾 │聯邦銀行富│105年12月30│80,000元│UA0000000│││││國分行│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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