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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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月桃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467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月桃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楊月桃就其被訴違法重建罪案件,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認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為宜,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一、編號2「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5年11月7日新北拆認二字第0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5年11月7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53086728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106年2月23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照片4張、本院公務電話紀錄3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因貪圖一己之利,於所搭建之違章建築經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後,未滿6月又在同址違法重建,漠視法令及公權力之執行,並對於都市整體市容及該建築物結構體之安全產生一定危害,兼衡其無前科、素行尚屬良好(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違建面積大小、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迄今仍未拆除該違法重建之建築物,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處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連思藩偵查起訴,由檢察官何皓元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34673號被告楊月桃女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月桃未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審查許可發給建築執照,擅自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樓頂,興建以金屬鐵皮高度約3公尺、面積70平方公尺之建築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以民國104年10月8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43081533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係違章建築,並於105年5月17日強制拆除上開違章建築。詎楊月桃明知上開違章建築物業依建築法強制拆除,仍於105年11月3日前某日,在上址頂樓重建,並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05年11月3日到場勘查屬實。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送暨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楊月桃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於上開建築物遭強制拆││││除後重建之事實。│├──┼────────────┼────────────┤│2│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證明上開犯罪事實。│││隊104年10月8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43081533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暨勘查紀錄表1││││份、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及拆除照片、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5年11月││││7日新北拆認二字第││││0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暨勘查紀錄表1份││││、重建後現場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經依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檢察官連思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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