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代理人 劉櫻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玉寧┌─────────────────────────────────────┐│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豐謙環保有│玉山商業銀│105年11月20│18,845元│0000000││││限公司王│行樹林分行│日││││││ 孫美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