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817號債權人 黃書 得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圭田台大牙醫診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何圭田即台大牙醫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夥,並提出其組織型態之登記資料(如稅務機關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㈡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確認請求支票金額五筆部份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按票據法
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故若以票據關係請求,得請求自「退票日起算」之利息)。
㈣查報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
㈤查報借款3,205,000元之釋明資料(如借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