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44號原告 王志勇 被告 黃致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