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吳美玉 被告 丁速語
丁金城 江名鋒 黃清源 王振偉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張景翔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