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62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龍陳秋華呂玫瑩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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