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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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債權人 吳志 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德村 、 劉慧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本件請求究為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倘為前者,應陳報本票提示日期;倘為後者,應提出約定利率為年息6%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