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抗告人乙○○台北市○○○路○○○巷○號二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甲○○間因93年度簡上字第433號給付利息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2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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