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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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更(二)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㈡字第三一○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卓平仲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次延長羈押,又至同年十二月十四日止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李文福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