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更(二)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國民
(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2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7月7日執行羈押並延長羈押2次,至民國94年2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2月7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