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廖敏安 (即 廖德偉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謝菖澤 律師 劉家榮 律師 洪仲澤 律師 陳妙真 律師再審原告 廖瑞芬 (即廖德偉之承受訴訟人)
廖瑞萍 (即廖德偉之承受訴訟人) 廖瑞菁 (即廖德偉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廖敏安(即廖德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廖行權 間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3,830,8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8,52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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