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犯強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移送執行強制工作三年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經執行機關檢具受處分人執行中成績優良,有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但所宣告之刑仍有執行之必要,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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