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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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電話機壹台、計算機貳台、簽單壹佰零捌張、倍數表貳張、簽單筆記本貳本、帳冊伍本、高新銀行存摺壹本、高新銀行代收票據送件簿壹本、匯款單肆張、支票存款送金簿壹本、簽單空白表肆拾參張及電話簿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先後多次經營各期六合彩賭博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罪等犯行,均係反覆實施而犯同一之罪名,顯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其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三罪間,係基於一賭博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助長人民以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敗壞社會風氣,殊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顯見悔意,且其前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酌情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扣案之傳真機一台、電話機一台、計算機二台、簽單一百零八張、倍數表二張、簽單筆記本二本、帳冊五本、高新銀行存摺一本、高新銀行代收票據送件簿一本、匯款單四張、支票存款送金簿一本、簽單空白表四十三張及電話簿一本,均為被告甲○○所有供犯前揭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明在卷(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四七號第七頁反面),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林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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