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嘉玲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 林明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
欄記載)、製作繼承系統表、追加林明山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提出為完整追加後之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計之繕本。逾期
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於起訴狀列舉被繼承人林明山之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