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3號

原告 江茂志

被告 陳冠奕

陳芳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35號被告陳冠奕、陳芳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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