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6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紹誠
選任辯護人涂榮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紹誠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紹誠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4月15日依114年執助癸字第575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有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即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