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06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6日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