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家繼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原 告 段明嚴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複代理人 何子豪律師被 告 段紫宸
居深圳市○○區○○道0號漢京九榕台 0棟0單元0A訴訟代理人 段中興被 告 許秉琪訴訟代理人 李柏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2之土地名稱「地號新北市○○區○○段000號」應更正為「地號新北市○○區○○段000號」;第12頁附表:「被繼承人段中興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應更正為附表:「被繼承人段正興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