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黃瓈瑩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就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及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