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現應受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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