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七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