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7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峰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該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揭
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99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