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山水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乙○○為公示
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本件相對人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
中之公司,有經濟部商業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參,故應以其清算人即其公司負責人乙○○為代表人。聲請
人於民國99年3月31日以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616號存證信
函,對相對人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乙○○催告
於期限內行使權利,惟上開信函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
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
及退郵信封影本為證。
二、查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已於民國99年4月14日向本院聲請公
示送達,並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9日以99年度鳳簡聲字第
26號裁定准許,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和股99年度鳳簡聲字第26號審核無誤,聲請人不得再
以同一事件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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