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建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建簡字第53號
原   告 健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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